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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机关团的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是共青团在党和国家机关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机关基层团组织是指设置在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的团组织。

    第三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团支部建设为基础,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全面提高机关团的建设质量,在建设模范机关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四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之中。

    (二)坚持党建带团建,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团的要求,始终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团的建设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积极发挥机关团员团干部在全团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不断深化团的改革,增强机关团建工作实效。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机关可以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团员3人以上的,成立团支部。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适应当前机关团员分布的实际情况,团员20人以上可以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30人以上可以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的团员人数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设置应当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以及机关团员青年流动分布情况,可以灵活设置团组织,积极创新机关团的基层组织形态。

    可以按照单位相邻、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团组织;可以建立团主导的青年志愿服务队、青年读书会、青年学习小组等青年社团,推动团的组织和工作创新,不断扩大机关团的工作有效覆盖面。

    第七条 机关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机关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委员。

    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其中常务委员5至9人。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3名。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会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机关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团(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任期保持一致。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机关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机关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组织动员团员青年创先争优,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权利不受侵犯,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好发展团员工作,严格处置违纪违法团员。

    (四)做好推优入党工作,积极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五)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六)密切联系服务青年,经常了解团员青年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组织反映青年合理诉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供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七)为团员青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帮助他们了解国情民情,增强服务意识。动员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弘扬志愿精神,积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八)从严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机关团干部,对团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九)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团组织隶属关系,领导下级团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加强政治建设

    第十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团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在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上切实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实全面从严治团要求,教育督促团员团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批评、制止、处置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

    第十二条 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团员青年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有计划地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努力培养新时代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第十三条 帮助团员青年提高政治能力和政策水平,强化政治担当,提升制度执行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团内民主,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四条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

    第十五条 围绕党和国家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团员青年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将解决思想问题与为青年办实事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加强青年思想动态调查研究,每年定期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至少1次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团员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开展青年大学习、主题团日、专题培训等方式,提高机关团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创新规范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和团员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团员违反团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置,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

    保留团籍的党员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八条 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团员,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特殊困难等情况的团员,要及时提供帮助,并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团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积极发挥共青团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组织开展岗位建功、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突击攻坚等活动,引导和激励团员青年积极响应号召、提升专业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鼓励团员青年到城乡社区(村)报到,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应当把推优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规范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和推荐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第二十一条 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第六章 团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遵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的重要要求,树立胸怀党的事业、注重能力锻炼、崇尚干事、不求当“官”的鲜明导向,把团的岗位作为机关优秀年轻干部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强化服务群众意识、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五湖四海,从青年党员、团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建设专职、挂职、兼职干部相结合,符合机关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机关团干部队伍。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热爱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的协管。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干部特别是专职团干部须深刻认识自身肩负的责任,自觉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把全面从严治团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对党绝对忠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带头密切联系青年,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核心业务,加强对机关团干部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实践教育。定期安排机关团干部特别是机关基层团组织负责人轮训。对新任职机关基层团组织书记应当在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推动建立机关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制度,建立以工作实绩和服务对象认可度为立足点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做到管理严格、激励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严格机关团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纪违法的个人,必须严肃处理。机关基层团组织书记要把从严治团的责任传导到位、压紧压实,对从严治团责任落实不力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应当严肃问责。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机关基层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同时受上级团组织领导,应当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机关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机关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一般应当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在党的领导下,团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领导督促所属团组织落实团建责任,定期对所属团组织和团组织书记落实团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其同级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团支部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注重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机关团员青年、团干部、团组织和青年集体等,应当给予表彰表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团组织关系在团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团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